4月17日,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十件),其中案例四:
本案是一起规制商标代理机构以“专业服务”为名行“恶意侵权”之实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追溯被诉侵权行为时间线、厘清各方主体间关系,还原了涉案商标代理机构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模式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 其与其他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乃至故意侵权的行为,更以“专业机构连带担责”的鲜明导向,对商标代理行业中有违诚实信用、职业道德的现象起到了司法威慑作用,警示从业者恪守职业道德底线,有力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
【裁判要旨】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在明知侵权或者具有高度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相关商标代理活动,甚至于实质性参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策划、安排的,应当 该商标代理机构具有侵权故意,系与他人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产代理公司策划、组织并直接参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超出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常代理行为,应与叶某颖、香港某品牌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院遂于2023年12月19日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鹿王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00万元,其中知产代理公司、叶某颖、香港某品牌公司共同赔偿100万元,其余被告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知产代理公司、叶某颖、某鹿服饰公司、某凯服饰公司不服,分别向浙江省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主观上看,在鹿王公司第1186674号“
”注册商标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知产代理公司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理应尽到初步的检索和审查义务,注意到“达鹿王”等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高度近似,极可能构成侵权。
特别是,本案发生于另案之后,作为另案中为商某华提供类似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知产代理公司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存在侵权的高度可能性,仍为商某华等人进一步提供代理服务,甚至帮助转让存在恶意注册之嫌的第11731605号“”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知产代理公司在本案中为委托人提供侵权方案,所实施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商标代理机构的正常经营范畴。其为商某华等人注册香港某品牌公司,并以香港某品牌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达鹿王”“DALUWANG”等商标,同时作为中间人角色,为商某华等人寻找、购买与“鹿王”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从中赚取差价。
且从聊天内容来看,知产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为商某华等人提供了多种侵权标识供其选择,并积极提出关于注册、购买侵权标识的建议,对于在香港如何注册公司、选择何种侵权标识、购买还是申请注册侵权标识等问题均起到了实质性的引导作用。可见,本案被诉侵权标识的产生、使用以及侵权模式的架构均离不开知产代理公司的策划、安排。
综上,知产代理公司在本案中虽非第11731605号“”商标的直接注册者,但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职业道德,甚至于实质性主导、参与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故其亦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