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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34300号“茉寻芭蕉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5/19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5801号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懿杭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㦤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434300号“茉寻芭蕉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走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走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茉寻芭蕉下”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671号、第39738839号“蕉下”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蕉下”,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走,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 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

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走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4300号“茉寻芭蕉下”商标不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走之日起15日内,向 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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